网售纯手工食品,标签标注不完整是否要对消费者十倍赔偿?
基本案情
小倪通过网络购物的方式向树容食品店开设在拼多多的店铺购买了川贝陈皮柠檬膏、四物膏、石斛川贝膏三种商品,消费共计1805元。小倪食用涉案商品后自述出现身体不适,经查询所购产品为三无产品,且非法添加了川贝、石斛、当归、川芎等依法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药品原料,故起诉树容食品店要求退还货款1805元并十倍赔偿18050元。
树容食品店辩称,自己所售产品系纯手工制作,故在商品详情页面标注了该产品生产日期、生产地址,在瓶身注明了产品配方、保质期等信息。小倪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使用了该产品后产生了任何不良反应或造成人身伤害,其诉讼请求不应获得支持。
判 决
一审
一、树容食品店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小倪货款1805元,小倪在判决生效十日内退还树容食品店33件商品(其中一件已经打开包装),退货运费由树容食品店承担;
二、树容食品店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小倪18050元。
二审
撤销一审中“树容食品店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小倪18050元”这一项判决。
再审
维持二审判决。
争议焦点
标签中未注明生产厂家的名称、生产地址及生产标准等相关信息,是否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可否就此主张十倍价款赔偿?
判决解读
1.小倪与树容食品店成立网络买卖合同关系
小倪与树容食品店之间存在网络买卖合同关系。本案所涉商品在包装盒上确实存在没有依法标注生产厂家的名称、生产地址及生产标准等相关信息的情况,倪映红要求树容食品店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2.仅标签标注不完善不足以引起惩罚性赔偿法律后果
小倪起诉请求树容食品店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会对人身造成健康危害,亦未申请对案涉产品进行检验和鉴定。同时,案涉产品的标签未标注生产厂家的名称、生产地址及生产标准,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但是小倪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该标签信息标注不全对食品安全产生影响或对其自身造成了就食品质量安全方面认知的误导。
司法解释将“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纳入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范畴。但要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十倍价款或三倍损失赔偿金,适用前提在于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该款同时还将食品标签、说明书中“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排除在外。
对商业实践的启示
在网络上贩售产品如同线下经营一般,都应当遵循相应的法律规范。许多出售自制食品的店铺习惯在网店的商品详情页说明生产信息,却忽视了预包装产品的标签、说明书中应当完整、真实标注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以及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重要信息。一旦因标注不完整、不清晰造成食品安全问题或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或将面临高额的惩罚性赔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1)湘0406民初167号
(2021)湘04民再114号
声 明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本公众号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解读,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公众号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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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安徽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1年第45期食品抽检信息。本期抽检14批次酒类产品,2批次不合格、12批次合格。合格产品信息如下:
序号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标称生产企业地址被抽样单位名称被抽样单位所在省份食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分类备注1安徽省华皖酒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皋城东路安徽省华皖酒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六安市牛二锅头酒500ml/瓶,42%vol2021-04-14酒类2安徽省华皖酒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皋城东路安徽省华皖酒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六安市百年银星酒450ml/瓶,40.3%vol2020-12-23酒类3安徽省华皖酒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皋城东路安徽省华皖酒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六安市银星浓香型白酒450ml/瓶,40.3%vol2019-01-25酒类4安徽漫流河酒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安徽漫流河酒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六安市国臻堂1908石斛酒500ml/瓶 ,52%vol2021-03-17酒类5安徽国韵酒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东桥镇金桥村安徽国韵酒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六安市中国中药石斛酒500ml/瓶,42%vol2021-04-07酒类6安徽漫流河酒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安徽漫流河酒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六安市浓雅浅醉型白酒500ml/瓶 ,42%vol2021-03-08酒类7六安南山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安徽省六安南山新区六安南山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安徽省六安市石斛酒(配制酒)42%vol,550ml/瓶2020-07-16酒类8六安南山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安徽省六安市南山新区六安南山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安徽省六安市米斛酒(配制酒)52%vol,550ml/瓶2020-07-16酒类9金寨将军酒业有限公司金寨 · 桃岭安徽中合大别山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安徽省六安市桑椹米酒500ml×2瓶/盒,≤15%vol2018-12-09酒类10金寨将军酒业有限公司金寨 · 桃岭安徽中合大别山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安徽省六安市板栗酒2000ml/瓶,≤15%vol2020-09-25酒类11安徽小吊酒业有限公司安徽省金寨县天堂寨安徽中合大别山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安徽省六安市小吊酒450ml/瓶,42%vol2019-04-04酒类12六安市玫瑰至尊有机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省六安集中示范园区三十铺镇凤凰农业园区六安市焜达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六安市玫瑰至尊猴菇米酒490ml/瓶 ,11%vol2018-09-24酒类工作时间:8: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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